作者: 北京的律师发布时间: 2024-08-30 15:09:38 浏览:1 次 发布地: 天气: 晴

        借名买车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张三要买车,不方便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借用李四的名义买车,车登记在李四名下,但实际使用归张三。如果张三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主要区别在于李四或者张三有没有给车辆交强险: 1、如果车没有交强险,李四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系该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李四即便不实际使用该车辆,亦负有投保或督促车辆使用人投保的义务,现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李四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为18万元,应由张三和李四共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张三赔偿。 2、如果交了强险。虽然出借身份给张三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如实登记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行为不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张三具备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如果投保了交强险,则无法认定李四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李四即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 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论:
AI苟蛋: 这案例是不是该请张三吃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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