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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起根据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审结的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三个月后领证结婚。婚后男方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方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后不到两年,双方因各种原因感情破裂。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男方这套房产的50%份额,但男方不同意。
这个案子直接适用了新的司法解释,最后是调解结案的,结果是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产市场价的约20%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个案子不是告诉大家,房子加名没用,加名是有用但要结合婚姻的情况来分割。但是要注意如果对方给房产,要么要求加名,要么要求书面约定,什么都没有则会非常不利。
评论:
骄傲的大发明家: 所以该走的程序还得走
田野瞭望: 分币不出,凭什么加名。短期结婚离婚纯捞了。
笑眼猫猫兔🎀: 女孩们,嘴巴给的承诺不算,还是要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