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个离奇案例:#怀孕 #男女朋友怀孕
小白和小帅恋爱期间,小白怀孕,多次尝试与小帅沟通,但均无结果,被迫到医院检查并做了流产手术,小帅没有给予丝毫情感和物质上的关心和照顾。小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帅赔偿其因流产手术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2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判决】医疗费等合理损失各自承担50%,但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打胎,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对于女方遭受的损失,男方应当适当分担责任。
【赔偿范围】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能凭票据证明的必要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予支持;除非能证明流产给女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承担比例】法院一般认定由双方共同承担,即双方分别承担50%。如果男方存在欺诈、强迫或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女方怀孕并流产,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全额赔偿或按过错比例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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