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之【继承篇】6、养兄弟姐妹之间是法定继承人吗?
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
解释第1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不再是相互的法定继承人。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兄弟姐妹间不能相互继承;同时,未成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亲兄弟姐妹之间恢复相互继承的权利,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亲兄弟姐妹间继承权利是否恢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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