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一个角度想,婚姻家庭编存在于《民法典》中,究其根本婚姻制度是一项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最基础的价值恰是秩序,而非自由。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正是在“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与“婚姻自由”两种矛盾的价值中作出的衡量取舍,其结果是优先保护秩序。
同时,法律具有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认同有的人所说“年轻人会更恐婚”这一观点,但需要加上前提,这仅对结婚前便具有足够的思考认识能力和独立判断力的人而言是如此。
相反,对于许多糊里糊涂或草率地过早结婚的人来说,当他们有一天意识到彼此可能不合适,特别是单方意识到不合适时,这种“秩序”的压制想想都令人窒息。
总之,结婚是一件需要严肃理性对待的法律行为,会产生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非什么你侬我侬卿卿我我的爱情故事。希望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让理性、严肃对待婚姻的态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评论:
直到长出青苔: 不同意“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是'秩序'而不是'自由'。”法律是平衡“自由”,“平等”和“秩序”的工具。
Souler: 你的说法更完善,可能楼主想表达的还是把秩序放在优先级更高的位置,和你说的平衡三种关系不矛盾
直到长出青苔: 矛盾。这三者不存在优先级,法院的作用就是在个案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平衡三者的关系。如果“秩序”优先,那也用不着平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