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大锤(律师)发布时间: 2024-03-14 16:38:45 浏览:2 次 发布地: 天水市 天气: 晴

        儿童游乐场内摔伤,监护人、营业方责任如何划分? 案 件 详 情 张某随母亲袁某 到被告经营的儿童游乐场玩耍 玩耍蹦床过程中 张某在蹦起落下时 脚未能站稳摔倒后 致右胳膊受伤 随后,张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张某的伤情为骨折(右)。为此,张某住院9天并进行手术治疗,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张某监护人袁某将游乐场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营业方 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袁某 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律师



评论:
天青色: 望一直坚持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您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

更多热门说说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