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场内摔伤,监护人、营业方责任如何划分?
案 件 详 情
张某随母亲袁某
到被告经营的儿童游乐场玩耍
玩耍蹦床过程中
张某在蹦起落下时
脚未能站稳摔倒后
致右胳膊受伤
随后,张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张某的伤情为骨折(右)。为此,张某住院9天并进行手术治疗,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张某监护人袁某将游乐场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营业方
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袁某
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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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青色: 望一直坚持